一名男子因与他人一点琐事发生纠纷,不能冷静处理,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,发泄私愤报复他人,将他人种植的银杏树剥了皮,结果构成了犯罪。近日,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此案,以被告人陆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某财物损失人民币7160元。这真是泄私愤逞一时之快,被判刑后悔莫及。
被告人陆某因琐事与陆某某发生纠纷后,遂心里盘算着如何泄愤报复陆某某,2012年10月28日19时许,被告人陆某手持菜刀来到陆某某种植的银杏树地里,对23棵米径为18至23公分不等的银杏树进行剥皮毁坏。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被毁坏银杏树价值人民币7160元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陆某的家人主动向法庭交付财物损失款人民币7160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陆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,破坏生产经营,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私有财产利益,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。鉴于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其家人主动交付赔偿款,视其有悔罪表现,同时结合案发起因,可从轻处罚。关于附带民事诉讼,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。依照物价部门鉴定结论确定的数额,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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